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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

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些地方也对本地区企业职工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据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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