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什么?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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