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要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收到代某等人的投诉,反映张某拖欠他们工资共计97965元,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向被告人张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张某收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执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审查追诉,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被告人的家属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初衷是通过严厉的刑法手段来惩罚和预防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恶意欠薪行为,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途径之后,方动用刑事救济手段,充分发挥了民事、行政协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刑罚作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成县人民法院根据将继续秉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原则,让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进而发挥法律规制的整体作用。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涉及广大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成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为平安成县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