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应知应会问答(二)
日期 : 2020-07-13 09:03:54
来源 : 甘肃省委组织部
问: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函调、外调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该怎样配合?
答: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提供证明材料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治审查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治审查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问:为什么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答:政治审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非党群众不可参加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党组织指派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或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都是不允许的。
问: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谁的意见?
答: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并向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历史、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主动及时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不得推托或拒不受理。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未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问:如何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
答: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
(1)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
(2)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3)调查过程中,调查人提供一些情况,帮助证明人回忆是可以的,但绝对不得对证明人采取指供、诱供、逼供等错误的调查手段。
(4)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5)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
(6)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看。
(7)既要严格,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宜太烦琐。通过查阅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和与本人谈话,情况清楚的,不再调查;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细枝末节,不必调查;对与发展对象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用调查。
(8)党组织要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形成结论性材料。
问:为什么政治审查要注重发展对象本人的一贯表现?
答:一个人在一段时间里,或在某一项工作中,或在某一件事情上表现积极是容易做到的,但这种积极往往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本质,有的人还可能存有不纯的动机,当其个人目的达不到时,这种“积极”就有可能消失。因此,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进行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深入的而不是表面的分析,不能只看其一时一事的表现。要采取考察历史表现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组织考察与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等方法,全面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表现和一贯表现,在此基础上,看清本质和主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问: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要有哪些内容?
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问:政治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不了解其情况时,该怎么办?
答: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其情况不了解的,党组织应主动找本人和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政审对象以前的学习、工作单位(居 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
政审对象接受党组织审查时,要忠诚老实,主动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政治审查,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
问: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该如何出具政审材料?
答: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首先,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其次,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政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最后,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调查单位。
问:怎样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领导,基层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吸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要求发展对象提供基本情况;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到发展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统战、工会、工商、税务、人社、质监、公安、环保、 安监等有关部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的合伙人、合作伙伴,发展对象居住的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和依法办事,既要了解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问:发展对象是孤儿,应如何进行政治审查?
答:发展对象是孤儿的,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有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对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发展对象没有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政治审查时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可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孤儿院、成长地、居住地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问: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如何开展政治审查?
答: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中有外国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查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请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和港澳台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查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党。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问: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如何对其在国外期间表现开展政治审查?
答: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的,必须严格把好政治关。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调查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
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党组织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发展对象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问:如何正确理解“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答:为了保持党的性质,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了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是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问:政治审查不合格有哪些情形?
答: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可以入党吗?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执行。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人员申请入党,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该同志确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的认识,一贯表现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问: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入党吗?
答: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问: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员可以入党吗?
答:对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政策,慎重对待。对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经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发展其入党,但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对那些虽已脱离邪教组织,但不能深刻认识邪教组织问题、不能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问:吸毒后戒毒的人员可以入党吗?
答:对吸毒人员戒毒后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