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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知应会问答(三)


日期 : 2020-05-27 10:35:00


来源 : 甘肃省委组织部


问:如何把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新要求?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其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这是一条刚性规定,体现了党的组织原则。一般来说,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尽量保证全体成员参加。对不能参加的成员,也应事先或者事后听取意见。决不能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也不能有意选择有不同意见的成员不能参会的时机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时间安排要充裕,一般一次性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数量不宜过多。二是主要领导成员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最后表态。三是每个与会成员都应当对任免事项明确表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表决方式。对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如不影响任职,应当及时提请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如影响任职的,应当终止该选拔任用事项,及时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出说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旦作出了决定,就要坚决执行。以往讨论没有作出决定需要复议的,或者确属因为过去了解情况不够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更改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一般应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情况,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复议的情况下,才能正式提请党委(党组)会议复议。


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地介绍人选情况。一是介绍人选情况要逐个进行。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应当一个一个地介绍,每介绍完一个,应当留出时间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提问。二是介绍人选情况要全面。对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德才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情况,都要如实介绍。三是介绍人选情况要客观。既要介绍优点和长处,也要介绍主要缺点和不足。其中涉及破格提拨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严禁提交会议讨论。


表决必须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应到会成员是指党委(党组)全体成员,不是指参加本次会议的成员,不能以参加会议成员的半数同意决定任免干部。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问:如何理解党政领导职务的不同任用方式?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其中,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及各群团组织的有关领导干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并对领导人员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执行范围内的领导职务,属于选任制的主要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二)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决定任命产生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决定任命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四)监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任命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八)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党政领导干部除上述选任制干部以及少数聘任制干部外,其他均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如对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问:如何把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新要求?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实行任职试用期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二是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职级公务员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三是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四是根据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其任职试用,可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时,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对履行所任职务的影响,综合研究确定。对不适宜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对不影响任职的,可以继续试用。继续试用的如何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能否正式任职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影响期已满但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试用期已满一年但影响期未满的,在影响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为加强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干部的从严管理,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一般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有关分管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客观评价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问: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应当如何计算?


答:《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其中,第一项中“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而不是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经征求协管方意见无异议的,任职时间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同时兼任党内职务和选任制或者政府任命职务的,其任现职级时间的计算应区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是党内职务已明确职级的,以任命党内职务的时间为准;二是党内职务没有明确职级的,以当选、决定任命或者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的任职时间问题提出建议。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以按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党委(党组)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的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的任职时间自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计算。


问:如何做好依法推荐、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


答:《干部任用条例》第八章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依法推荐、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对有关人选进行民主协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也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的过程。做好依法推荐、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党的主张、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要求、本级党委的推荐意见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周密的组织协调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各方面都能认可的人事安排方案,变成代表、委员的自觉行动。


(1)关于依法推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依法推荐,是指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做好依法推荐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一方面,党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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